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所说的该青年在帮别人安装时意外坠落死亡,若作为业主的对方,在其施工过程中,明知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却未予以阻止,在选任和指示方面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规定,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15万元,因意外伤害致残的,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一级10万元,二级9万元,8万元,四级7万元,五级6万元,六级5万元,七级4四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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