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我们假设这份供货合同内容合法且无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如果一方没有盖章,供货合同的效力分如下几种情况确定:
1、如果双方之间已经签有一份双方盖章的年度或总供货合同,该年度或总供货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具体交易数量、规格等,由需方不定时以分供货合同的方式或供货单的方式盖章发给供方,供方收到后按分供货合同或供货单的要求供货即可,此时供方无需再盖章即生效
2、如果供货合同约定由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即生效的,供货合同只需授权代表人签字无需盖章合同也成立并生效。
3、如果供货合同对签字盖章无约定,其中一方持公司授权文件代表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签字的,供货合同该方没盖章也成立并生效。
4、如果供货合同的另一方是自然人的,因自然人只能签字,无需盖章即可成立并生效。
5、如果供货合同的另一方没有盖章,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并生效。
6、如果供货合同约定双方盖章后生效的,另一方没盖章,且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履行主要义务未被对方接受的,该供货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只签名没盖章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1、如果合同是由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的字,则合同有效;
2、如果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所签合同有效;
3、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您好,针对您的购销合同双方盖合同专用章有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有效,合同盖章是合同当事人在经过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合同盖章与否不仅影响合同成立,也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盖上自然人名章或法人公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盖章的主体不同合同盖章的效力也有所不同。合同盖章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效力的复杂性。
在交易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许多法律的基本要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合同书盖什么章、如何盖章等都没有规定,同时,《合同法》对于合同盖章问题,主要在合同订立中规定的,给人的感觉似乎合同盖章与否只关系到合同成立问题,与合同效力无关。事实上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因此,合同盖章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有着直接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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