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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的程序

蔡** 北京-石景山区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1.04.04 23:34:38 389人阅读

医疗事故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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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手术科室经常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包括:
1、患者手术前病情危重,来不及手术死亡。
2、患者病情手术前诊断不明,观察过程中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3、对患者的病情延迟诊断、贻误手术时机而发生重要脏器穿孔、坏死、损伤、功能损害。
4、术前诊断已明,待手术过程中贻误手术时机,病情突然恶化造成不良后果或患者死亡。
5、术前病情疑难或复杂,经必须的准备之后才可手术,尽力的准备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或死亡。
6、术前病情需其他科协助诊断、处理,术中需其他科合作,而手术者没有邀请其他科会诊,术中发生严重后果。
7、手术中发现术前诊断错误,不应手术。
8、手术中发现诊断错误,临时更改手术方案或手术部位。
9、手术中大出血。
10、手术中造成不应有的神经、器官损伤。
1
1、手术中意外死亡。
1
2、手术诱发潜在疾病恶化。
1
3、手术部位错误。
1
4、因各种原因收治非本科患者延误手术或代替其他科手术,发生不良后果。
1
5、手术中医疗器械故障发生不良后果。
1
6、手术后发现异物遗留体内.
1
7、手术后感染、出血、脏器粘连、梗阻、狭窄、功能障碍等并发症。
1
8、手术植入人体的医用器材发生问题,如骨钉折断、铜板断裂、起搏器故障、心瓣膜损坏。
1
9、移植器官发生免疫排斥以外的问题。
20、与麻醉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
1、与输血、输液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
2、手术科护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实践中,手术科室发生的哪些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达到特定的损害程度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无故推诿、拒收本院完全有条件抢救的急、危、重患者,以致贻误手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具备抢救急、重、危患者条件或不属本科病种范围的重症,在接诊后不做必需的检查诊断,不做初期处理,未经联系妥当,不派医务人员护送,就让患者自行转诊,造成不良后果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急会诊及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介于多科之间,一时难以确诊或需多科配合的重症,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患者推诿不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疑难病症的诊疗,擅作主张,不请示上级医师或不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或者上级医师对下级的请示漠不关心、草率行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患者不认真做术前检查、准备和讨论,违反手术规章制度,冒然实施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不经领导批准,自行其是开展新的手术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术中不懂装懂,操作粗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9、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无原则地扩大手术范围,或开错与原病无关的部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10、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干扰了组织器官的正常功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11、术后不认真交接班影响术后管理,或发现病情变化不做及时处理,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在手术进行中,参加手术的成员相互不配合,不采纳正确建议,或故意刁难对方,或明知术者违犯手术操作规程也不指出来,因而发生手术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13、患者病情复杂,因经验不足或不具备条件,难以确定诊断或做出错误诊断,治疗措施不易奏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14、对急、重患者,虽已明确诊断,但对病情变化缺乏应急判断能力,以致在手术前采取的非手术治疗措施不力,使病情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因技术条件所限或临床经验不足,对组织结构辨认不清、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措施不够得力或术中未发现损伤、遗漏修补造成不良后果的。
16、对术后早期并发症不认识,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17、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对解剖关系辨认不清,造成组织器官的严重损伤,未及时发现,未恰当处理,造成严重后遗症的。
18、术后早期严重并发症发现较迟,经抢救后仍发生不良后果的。
19、术中已尽到最大努力,但受技术条件所限,仍发生判断失误,延缓手术时机,造成患者痛苦及不良后果的。

2021-04-04 23:36:3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认定的具体流程为:1、书面申请:若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交给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有关事实及理由等;2、申请时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3、受理部门:如果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则由医疗机构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4、审查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申请予以受理;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5、再次鉴定:当事人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提交至省医学会组织进行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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