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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费由哪个部门承担

罗** 山东-滨州 其他咨询 2021.04.01 20:46:11 311人阅读

申请执行费由哪个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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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执行费应该由谁负担
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纳申请费。但是,该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二、申请费交纳的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四、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五、费用负担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或人民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
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
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2021-04-01 20:47:11 回复

强制执行执行不了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来承担 一般不会出现强制执行执行不了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等到有财产再执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2、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强制执行执行不了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来承担 一般不会出现强制执行执行不了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等到有财产再执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2、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工伤认定机构一般应为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则应为用人单位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由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充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工伤认定中,应当依据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其伤害部位,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证》。 由此可见,工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 注意: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或单位拒绝工伤认定申请(出具工伤证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人或单位没有在30天内向社保部门申请,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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