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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王** 广东-东莞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31 14:22:51 442人阅读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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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一 主体要件,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 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具有行为能力;
2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在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的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二 内容要件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涉及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且合法、适当、真实、明确。
三 程序和形式要件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1 除即时作出的行政决定外,规定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开始前,行政机关要履行告知;
最后决定正式作出,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开始之前,行政机关往往告知行
2 行政决定告知,告知是通过送达的方式完成。告知成立的时间以告知到达并为相对人受领的时间为准。
四 期限要件,
具体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成立, 要具备期限要件。
有法定期限的,期限届满即成立;无法定期限的,60日期满即成立;紧急情况的,即时成立。

2021-03-31 14:24:5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案件寻衅滋事构成要件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2、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主体;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等寻衅滋事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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