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的主要构成要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其一,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公司法人应该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公司债务肯定就与之没有关系,如果是股东只要注册资金到位,个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就是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正常亏损了,个人也不承担责任。
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有效: 第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rn 第
二,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rn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
三,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rn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让与人应将让与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因此,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rn 第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rn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让与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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