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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宅基地巳经审批过,并巳建成

ask****057 云南-楚雄 宅基地咨询 2017.04.03 04:46:06 178人阅读

我家宅基地巳经审批过,并巳建成,到乡镇国土所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工作人员说太忙以后慢慢办,后来一直到现在都没办,请问批准书会失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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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随房走”是城镇私有房屋的情况。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房随地走”,谁的宅基地一般人都宅基地上房屋就是谁的。2.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的一种使用的权利。是本集体成员的权利,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已经转让的就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另外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因此它是不可继承的,但可转让。3.遗嘱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宅基地,承包的土地都不是自己的所有权,不能遗嘱继承。

2017-08-10 13:2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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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在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的一种土地证书。凡乡镇村与外商合资经营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时,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

2017-08-10 13:25:23 回复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由此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对于已经继承了房屋,还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的审批是按家庭户进行配置,一般户的认定地方有自行的认定标准,并不是一定按照人数来认定的。一般宅基地管理中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不可分户,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分户,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分户。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夫妻离婚两周年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三)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1.两个及以上子女都未婚的,不得分户。2.两个及以上子女都已婚的,在子女的配偶中户口有一个已迁入的情况下,子女可以申请分户,父母户口应随子女,不可单独分户。3.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一个已婚,如已婚子女的配偶户口已迁入的,可以认定为一户,其余为一户;如子女未成年的,户主必须为父母。4.两个及以上子女都已婚的,在子女的配偶户口均未迁入的情况下,配偶所在户承诺该配偶今后不在本地单独分户,并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备案的,可以等同户口已迁入认定。一个人单独成户的,如果不违背以上原则,并且满足宅基地申请的身份限定和一户一宅的原则,则可以向村委提出申请宅基地。

超出有效期后,再建房时需要重新审批,自然不再享有。但是农村建房不仅涉及到宅基地还有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审批,同时也分别可以申请延期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年限,《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并未涉及,分别要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据我了解,也无相关的行政法规,应当认为是没有年限的限制。因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继承,倘若迁出某村,后两证都是有具体的有效期的,如规划与原先审批的宅基地不同,就存在原先的宅基地审批也要重新进行。同时在未建房期间,发生土地征收、规划调整、农田整治等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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