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由此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对于已经继承了房屋,还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的审批是按家庭户进行配置,一般户的认定地方有自行的认定标准,并不是一定按照人数来认定的。一般宅基地管理中的“户”,是指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不可分户,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分户,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分户。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夫妻离婚两周年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三)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1.两个及以上子女都未婚的,不得分户。2.两个及以上子女都已婚的,在子女的配偶中户口有一个已迁入的情况下,子女可以申请分户,父母户口应随子女,不可单独分户。3.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一个已婚,如已婚子女的配偶户口已迁入的,可以认定为一户,其余为一户;如子女未成年的,户主必须为父母。4.两个及以上子女都已婚的,在子女的配偶户口均未迁入的情况下,配偶所在户承诺该配偶今后不在本地单独分户,并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备案的,可以等同户口已迁入认定。一个人单独成户的,如果不违背以上原则,并且满足宅基地申请的身份限定和一户一宅的原则,则可以向村委提出申请宅基地。
超出有效期后,再建房时需要重新审批,自然不再享有。但是农村建房不仅涉及到宅基地还有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审批,同时也分别可以申请延期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年限,《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并未涉及,分别要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据我了解,也无相关的行政法规,应当认为是没有年限的限制。因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继承,倘若迁出某村,后两证都是有具体的有效期的,如规划与原先审批的宅基地不同,就存在原先的宅基地审批也要重新进行。同时在未建房期间,发生土地征收、规划调整、农田整治等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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