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应当主动释明,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上述规定,在被告没有对你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只能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来作出裁决。
您好,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立案庭在受理时会进行程序性审查,有的还会进行基本的实体审查,所以诉讼时效的问题会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会受理,但是会提示当事人,案件进入审判庭以后,也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也会主动审查,发现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事由的,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也就表明了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审查,不会对这个纠纷再次处理,也不可能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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