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立案庭在受理时会进行程序性审查,有的还会进行基本的实体审查,所以诉讼时效的问题会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会受理,但是会提示当事人,案件进入审判庭以后,也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也会主动审查,发现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事由的,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也就表明了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审查,不会对这个纠纷再次处理,也不可能申请强制执行。
二审法官不会直接以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所以你不用担心,积极应诉即可。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你也可凭以上条款对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是否当庭宣判是没有作出规定的,所以既可以当庭作出宣判,也可以择日进行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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