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能首先要区分被告和被执行人的区别。在狭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即获得生效判决之前),被追加的是被告,在生效判决下达之前被追加的被告的义务并没有确定。如果被追加的被告在生效判决中被要求承担债务,那么该被告在执行程序中属于原始的被执行人,即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申请执行该被执行人。一般实践中所谓的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债权人申请或依职权追加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银行故意将被执行人的钱款转移,则可追加银行为被执行人,执行该银行的财产,而该银行并不是原案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如果裁定第三方为被执行人,该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被执行。
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根据规定,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此前提下,需要查实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加强执行力度。如果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待其有履行能力后再请求恢复执行。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自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最后期限起两年内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期限: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没有财产的,要在六个月内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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