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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电瓶车相互躲避各摔倒了

ask****177 江苏-无锡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1.02.05 14:26:12 470人阅读

两电瓶车相互躲避各摔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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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警沟通。

2021-02-06 10:51:34 回复

电瓶车与电瓶车碰撞责任追究制度关于电瓶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电动车事故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具有轻快、方便、灵活的特点,而且在宣扬低碳经济、保护环境方面也能取到很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因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事件也在逐年上升。交通事故对社会来讲,是一种经济的损失对于政府机关来讲,是一种不和谐因素对人民群众来讲,是财产方面的损失和精神方面的伤害。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不断推进,不论是在城镇还是在农村,人们购买电动车的热情度都是很高的。而与这种热情度成正比的是因电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每年在以2的速度递增。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定性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引起民众普遍关注。
第一、电动车的属性: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决定自2006年1月4日起,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B177611999规定,且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准予登记,核发牌证。即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体系,属于非机动车。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车的基本参数主要包括:最高时速不超过20,整车质量不超过40,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但是,现在的电动自行车的厂家在生产的过程中并没有准照这些标准进行生产,很大一部分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已达到50这一类的电动车可以称为“超标电动车”,与一般机动车的时速相差不大。然而,消费者在选购的过程中,也不知道相关的国家标准,而且还认为这一类的电动车既具有了电动车的灵活、轻便的特点,又兼具了机动车的时速,很实用。由此造成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车如何界定。依据目前交管部门的处理管理,经鉴定时速超过20的依据机动车的归责原则划分责任。基于此,笔者认为区分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的依据在于时速是否超过20。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
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8条对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该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下班路上,为了躲避机动车,而摔倒摔伤,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最高法:下班顺道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行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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