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拒给拖欠员工工资,并且将晚上19:00至次日凌晨03:00点的加班时间硬说只算半天工资,请问,这样做合法吗?应该怎样用法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发工资,叫员工搬离其住所,员工无依无靠,又没找到工作,没办法只好还在其地住下,一月后,双方不和,闹离其所,算完工资,并扣出了一天10元的住宿费,将工资也只结算了一半,将员工赶离了住所,称于下的工资晚上来付清,可是事情并非如此,员工总是要不回自己的工资,后来老板说余下的工资不给了,很明显的是要吃掉工资,无奈之下只好请贵站给予帮助,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呢?怎样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答复:关于职工的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从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角度出发,是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也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限度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费具体标准如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的工资报酬,由劳动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故:
一、“晚上19:00至次日凌晨03:00点的加班时间硬说只算半天工资”于法无据,已构成对你权利的侵害;
二、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发工资,已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并应对你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若因加班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四、解除合同后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余下的工资,不得无由苛扣。你的咨询中,用人单位已有多处事实构成对你合法权利的要害,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请求保护你权利的请求,对其处理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可以走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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