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有误:驳回诉讼请求应当是判决,驳回应当是裁定。你的问题是驳回诉讼请求,但补充讲的是裁定,所以有点疑问。如果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再受理。确有新的证据可以申诉。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们在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如果裁定驳回,说明你的诉讼不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受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改变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后,只要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另行到是可以的,但原封不动再次提交,不会受理。
在收到对方的上诉状后,首先应该积极、认真研究对方的上诉状或相应的证据,针对对方的上诉请求内容形成自己的答辩意见,有必要时应该及时针对对方的上诉内容及提交的证据,积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新证据,并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二审法院举证。
之后便是应该准时参加法院质证或庭审活动,并向法院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单位的,则应该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及统一社会代码登记信息。
另外,如果当事人无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或操作经验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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