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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临时工,三要做满三十天,放了一天算不

ask****035 广东-深圳 劳务派遣咨询 2021.01.02 10:51:18 408人阅读

我做临时工,三要做满三十天,放了一天算不算满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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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即使只是有一天的临时工,只要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的,就可以认定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1-01-02 11:08:18 回复

未成年工是指多少岁?   根据我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与童工有什么区别?   主要就是年龄的区别。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根据《劳动法》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三条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的通知》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    (一)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如果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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