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1、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与失踪人财产、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发生变化。所以,本案中孙某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对其父亲遗产仍享有继承权。公民被宣告失踪以后,应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可以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也可以是其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如果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对代管人有争议,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所以,本案中孙某之妻林某被指定为孙某的财产代管人。被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如果不服指定,可以申请变更代管,申请有理的,将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另外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如果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按普通程序。财产代管人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其负责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人民判决下落不明人失踪后,该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该公民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以恢复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人民查证属实后,应当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因而终止,代管人应返还财产及其收益给该公民。公民被宣告死亡后,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便终止,具体表现为:
第
一,该公民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丧失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但如果该公民在异地生存,他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仍可在那里进行民事活动。
第
二,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按继承处理;
第
三,原有婚姻关系随之消灭。人民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该公民如果重新出现或者查有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情形:
(1)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之日起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及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撤销死亡宣告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l1殳养A同意的除外。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的财产,其原物已被
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财物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利息外,还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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