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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对公司债务人直接承担责任的问题

蒋*** 江苏-南京 经营管理咨询 2020.12.03 22:20:34 380人阅读

关于股东对公司债务人直接承担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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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四十八条人民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仅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存在本规定所列的滥用公司人格的特定事由时,判令控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公司债权人以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为由,直接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提起否认公司人格诉讼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五十条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名为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条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第五十一条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
(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第五十二条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制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第五十三条人民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不得将对公司判决效力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

2020-12-03 22:21:34 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监事是企业里面一个重要的监督职位,它也决定了公司发展的前景和未来能否可持续长远发展的关键。由于公司监事非常的重要,在企业里有些股东希望能担任公司监事这一职位。那么,公司监事可以是股东吗?
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股东充当公司监事,只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公司股东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
监事的产生是由股东决定的,如果公司股东是企业法人,那么这家作为股东的公司应当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一名人选,以派往你公司担任监事。
但监事不一定是股东。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两者区别
1、依据不同
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讼。
2、提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
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在英美,公司是作为名义上的被告参加诉讼的,同时,公司又是代表诉讼中的真正原告。因为如果股东原告胜诉,直接受益的是公司。而根据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不参加诉讼。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公司是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在英国,若股东参与了所诉的过错行为的话,就因其不具备“干净的手”而无资格提起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中对原告股东一般没有限制。
6、提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提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被告有约束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四十八条人民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仅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存在本规定所列的滥用公司人格的特定事由时,判令控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公司债权人以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为由,直接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提起否认公司人格诉讼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五十条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名为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条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第五十一条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
(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第五十二条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制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第五十三条人民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不得将对公司判决效力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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