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 制办公室七部委联合下发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规定,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超限的认定标准为: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超载的认定标准为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2、关于对超限超载的处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该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3、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在《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中,明确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路法》及《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并根据超限超载的严重程度,在认定幅度内相应增加处罚额度。对于恶意超限超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
超载14.7就算超载百分之30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
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
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
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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