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西双版纳法律咨询 > 西双版纳其他法律咨询 > 公司未缴社保有什么赔偿责任

公司未缴社保有什么赔偿责任

姚* 云南-西双版纳 其他咨询 2020.10.29 12:50:58 464人阅读

公司未缴社保有什么赔偿责任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西双版纳律师 其他律师 西双版纳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答如下, 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是给劳动者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比如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能根据国家法律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发生工伤不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在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积分入户的部分城市,由于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还可能给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积分入户的损失,并进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就业、医疗以及子女入学等造成相应的影响。徐州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首先,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
6.5%、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
2.4%、生育保险为1%。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第四,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相关案例
一:2009年元月,女农民工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在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公司为节省用工成本只按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1000元计算。2010年6月8日,李某生育一男孩。当李某去领产假生育津贴时,才知道公司降低了缴费基数,由此导致其6000元产假生育津贴损失。李某遂要求公司赔偿,因遭公司拒绝而成讼。李某诉至,审理认为,为农民工参保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基本义务,公司违反法律义务给李某造成了损失,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责任,遂判决公司赔偿李某人民币6000元。相关案例
二:2001年12月3日,李某与北京万某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4年12月2日,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但合同履行期间,万泉缘公司未给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后李先生要求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付自己3年内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赔偿因连续投保不足15年而造成的退休后的损失费,及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总计
2.4万元,经审理,二审认为该出租汽车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给的哥李某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李某的相应损失。并依法判决因出租汽车公司给付李某某各项保险金共计
1.2万余元,并赔偿他2000元车份损失。

2020-10-29 12:51:58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您好,针对您的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吗问题解答如下, 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北京市 未足额缴纳社保答: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46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有关于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各地对此规定的做法却不尽相同。如北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或没有按照规定险种办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只要依法给劳动者办理了全部险种,即使缴纳基数有差额,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但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全文:)第3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其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维权:
1、未缴或未按照本人工资缴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者到劳动局的社保稽查科投诉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该情形下补缴,用人单位一般会被处以行政罚款等处罚)。法律法规对社保补缴没有时效限制,但在北京实践操作中,每年会公布申报补缴基数差的时限,如果超过时限没有申报补缴差额的,有可能对相应期限内的补缴不予处理。因此,曾素贞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一旦发现单位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应及时维权,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用人单位未依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如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在北京不能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保手续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现金赔偿。或如未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劳动者损失。)
3、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或没有按照本市规定的险种办理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风险缴纳,因此,如果确需用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维权的,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曾素贞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认为:该款明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根据我国有关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项社保缴纳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保的,即应为“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情形,因此,无论是依据“未缴纳”还是依据“未足额缴纳”,均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会议纪要》将第38条规定理解为只有未缴纳或未按北京市规定险种缴纳才可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合同,其在事实上对该法律的适用进行了限制。而该限制无疑对劳动者的维权带来了更大的难度,让用人单位的违法提供了更充分的依据。另《会议纪要》并非立法解释,甚至连司法解释都够不上,因此,曾律师认为不应当依据这样一份文件来限制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种观点认为,“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三项中的“未依法缴纳”应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而不应该将为“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也涵盖在内,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目前,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也是采用了
第二种观点。如,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可以看出,上海高院的该意见实际上是放宽了对用人单位的管制,减少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机会。(二)未足额、未及时缴纳的法律责任是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缴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

因为什么原因未缴纳社保呢?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