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屋要登记备案吗虽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内容,与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没有太大关系,但是,房屋出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行为确实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出租房屋应该办理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不办理登记备案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未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有人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经登记备案后方能生效,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合同无效,将是否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或有效的要件。但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可以认为,批准、登记既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仅仅可能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且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另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前一种登记主要指《担保法》等所规定的抵押合同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等。这种登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办理,则合同不生效。房屋租赁登记则属于后一种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办理,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此外,由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别约定经登记备案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合同经租赁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特征包括: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
(2)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区别于借用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区别于赠与合同;( 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不可能对租赁物永久地使用。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以及其他当事人根据需要确定的内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未备案也是有效的,备案只是行政手续,与合同效力无关,与产权是否变动也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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