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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有没有工资可以拿的问题,工资该如何算

王* 广西-梧州 工资福利咨询 2020.10.25 08:49:45 432人阅读

疫情期间有没有工资可以拿的问题,工资该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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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冠状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020-10-25 08:5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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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感染的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受防控工作影响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作报酬,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到期的应当续延。对于因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按照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对新型冠状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治疗、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2日)。 根据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为加强防控工作,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针对此次采取的防控措施之一。延长的春节假期应属于休息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灵活用工阶段(2月3日-2月9日)。 根据各地政府的不同安排,企业复工期不同。比如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感染的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劳动者在这两种期间内正常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需要明确。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上班),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月9日之后仍不能复工的,依据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共同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感染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相关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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