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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生病住院,亲属护理有护理费吗,如何申请护理费用?

ask****745 江苏-无锡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10.20 00:35:38 418人阅读

五保户生病住院,亲属护理有护理费吗,如何申请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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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4 15:45:42 回复

建立以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及慈善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城乡统筹发展的医疗救助体系。
(一)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
(1)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8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500元。
(2)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因患严重疾病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500元。
(3)城乡低保户中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一、二级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可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600元。
2.“共付”门诊救助。
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在扣除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城市职工基本医疗等各种保险已报销或已赔偿的医药费及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后,属个人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住院医后救助。
1.普通病种住院医疗救助。个人自负金额300元(含3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过3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9000元。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中“三无”人员(含普通病种或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自负金额300元(含3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过300元的部分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90,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9000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
因病住院治疗医药费较高,个人负担较重,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包括持有本区暂住证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定的临时医疗(或慈善)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元。

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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