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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抚恤金的人能再办理农村低保?

ask****955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工资福利咨询 2020.10.17 01:12:08 469人阅读

领取抚恤金的人能再办理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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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保的公司退休人员丧命,申领的待遇分丧葬补贴费和一次性困难补贴费两部分。丧葬补贴费为2000元,只有实行火葬的离退休人员才能享有,其亲属凭借其火化证明及火化收据领取,棺葬人员不能享有。一次性困难补贴部分,金额为其生前8个月的月基本养老金。除这两部分之外,公司离退休人员丧命后,其直系亲属如果符合供养要求的,可按月享受抚恤金。这里的“直系亲属符合供养要求”是指其爸妈、另一半和娃儿及其它符合限定的直系亲属,并且无任何生活来源。抚恤金按照丧命工人生前所在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准则执行。

2020-10-17 01:13:08 回复

享受低保是不限制年龄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办理条件:
(1)户籍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
(2) 收入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3)生活状况条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办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就医的医疗费用发票和诊断书、学生就学的学生证等。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三级评议评审、三榜公示的程序。即: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组织入户调查,经评议小组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民政所→乡镇(街道)组织入户核查,经评议委员会复议,提出审核意见,返回居(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组织抽查,经评审委员会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再次在居(村)委会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批准低保待遇并发给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回复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低保最低保障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以广东省为例,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 第一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领取金额为650元, 第二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领取金额为550元, 第三类地区城市低保为520元,农村低保领取金额为386元, 第四类地区城市低保为410元,农村低保领取金额为260元,而对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 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现今各地对于农村低保的补助越来越重视,领取金额也在逐年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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