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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叶** 云南-保山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12 14:43:50 2492人阅读

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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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可以提讼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答复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讼。承认了业主委员会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业主私占公共场区搭建建筑物的行为已侵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村民小组系依法设立,有的土地所有权,有财产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满足诉讼主体资格。法律既然赋予村民小组有发包的权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相对应,其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行为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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