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贵州法律咨询 > 安顺法律咨询 > 安顺工伤纠纷法律咨询 > 工伤赔偿申请的具体步骤

工伤赔偿申请的具体步骤

杨* 贵州-安顺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0.12 13:58:03 456人阅读

工伤赔偿申请的具体步骤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安顺律师 工伤赔偿律师 安顺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赔偿申请的具体流程

一、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2020-10-12 14:00:0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咨询 1、 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 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 此时签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技术交底 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 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 (四)确定申请方案 1、代理人在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基础上,会对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断,对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此时代理机构将会收取少量,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 2、若前景较大,专利代理人将提出明确的申请方案、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条件下开始准备正式的申请工作。 (五)准备申请文件 1、撰写文件; 2、制作申请书文件; 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 (六)审查 (七)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情况将会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结论,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为:外观设计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专利10-12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4年。 (八)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 1、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 2、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


1、你要先从上海劳动保障网上下载仲裁申请书,填写好,并按照要求准备证据材料,提交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受理窗口。
2、仲裁收件后会在一周左右的时间给你发开庭通知,你要按照要求的时间到庭。无需缴纳仲裁费,现在仲裁是免费的。
3、从仲裁正式被受理到裁决作出一般60天之内就能完成。在此期间,开庭的时候你必须出庭或委托家人或委托律师出庭;如果你这一方没人出庭的,不能让仲裁直接走流程,而是视为你放弃仲裁了。
4、已经通过劳动监察的诉请不能再主张劳动仲裁,两个维权途径不能同时走,但监察时你没提出的诉请还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征地是什么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 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1、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2、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3、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4、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 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1、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批准。 2、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3、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批准: (1)批准的建设项目; (2)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1、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2、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4、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 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的农用地或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经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国土资源局可直接发出用地文件。 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 九、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1、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则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单位只有中标,才可获得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用地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级规定缴纳闲置费;如超过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政府会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核验无误后,同时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 一、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
5051人阅读

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操作不当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叫工伤,伤残是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那么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划分是怎样的,以及工伤鉴定伤残标准是怎样的呢?希望这些法律知识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标准
12089人阅读

劳动能力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综合,劳动能力的分类也很多,今天为大家介绍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件有哪些,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以及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呢!

工伤事故死亡赔偿
9315人阅读

在一些高危行业,工伤致死的事故也并不少见,那么工伤事故死亡赔偿都有哪些最新规定呢,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内容有哪些,工伤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以及工地死亡事故赔偿细则等内容,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劳动保护法
212142人阅读

劳动保护法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今天小编就来为你介绍劳动保护法的有关知识,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劳动保护法全文是什么,劳动保护法最新内容是什么,劳动保护法关于孕妇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全文
15223人阅读

大多数人都需要工作来进步和生活,这就和劳动法有所关联,今天小编就来为你介绍劳动法全文的有关知识,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更多内容尽在律图,请咨询本站合作律师,为您专业答疑解惑!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工伤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