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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采砂石,水务局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利呢?

李** 安徽-蚌埠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9 00:12:21 362人阅读

我家乡的一条小河,突然发现了一种矿石资源 ,因为近几年房地产暴涨,建筑材料不够,我一老乡就准备开采这种砂石,准备带村民大赚一笔,结果隔壁村的眼红,就去举报了他们,然后水务局的就来了,想来问问我水务局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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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0-10-09 00:14:21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采河沙应该向河道主管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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