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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不能过户,双方协议可以吗

罗** 山东-滨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07 17:50:37 390人阅读

军产房不能过户,双方协议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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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军产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能以正常方式进行买卖。
军产房由于建设用地是军队所有土地,与普通商品房、公产房使用的国有土地在土地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军产房其管辖权属于军队,不属于地方政府房管部门(房管局),地方政府房管部门无权对军产房实施房产登记,也不负责办理军产房的房产证,因此,无法像普通商品房那样通过政府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另外,由于军产房使用的是军队所有土地,在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将军产房使用的土地变成国有土地之前,军产房拥有者根本无法拿到土地使用证,因此,也就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买卖。
当然,因为个人需要,关系非常近、信任度非常高的亲朋好友之间,在达成某种协议后,也可以私下进行买卖,只不过这种买卖是非常规性的,属于私下交易,具有极大的风险。

2020-10-07 17:51:37 回复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法定方式。一种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种则是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由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登记离婚的方式,因为现在我国的婚姻登记信息尚未全部联网,只能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去办理离婚登记。而离婚,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可以在异地受理离婚案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而所谓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而住所地则是指公民的户籍地。
因此,如果已经在外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当地人民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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