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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骑车与别人相撞算工伤吗?

骆* 山东-滨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0.06 00:47:24 390人阅读

下班途中骑车与别人相撞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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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算工伤的,因为这个是自己摔倒的,如果是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那就算,具体规定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扩展资料: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020-10-06 00:49:24 回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8条对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该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在认定工伤的条件上,已经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做了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知,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如要构成工伤,需要满足: 1、必须是合理的上班必经路线之内 2、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3、必须是非职工本人主要以上原因。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骑行电动车摔伤只要满足上述三点,那么即便是职工因单方事故摔倒,也可被认定为工伤。在此职工还应特别要注意,如职工在上下班骑电动车摔倒,应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同时报警处理,并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事故则认定书,以此作为非本人主要以上原因的有效凭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8条对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该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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