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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原告超过举证时限举证,一审让被告质证,被告没有质证,该证据法院判决时没有作为依据之一我可以申请再审吗?

王** 广东-东莞 证据调查咨询 2020.10.03 12:22:05 425人阅读

一审原告超过举证时限举证,一审让被告质证,被告没有质证,该证据法院判决时没有作为依据之一我可以申请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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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要求举证,如果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是“新证据”,应当组织新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证据规定》的
第一条款即第四十一条,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作了严格界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被人民认为不超过举证期限,对“新证据”进行
第二次交换以后才认为举证期限届满,而后者提出时举证期限已经届满。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新的证据”虽然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但却和“新证据”一样属于应当在法庭上质证的未“失权”的证据。

2020-10-03 12:23:05 回复

已经质证过的证据可以继续在二审中使用。新的证据也可以使用!二者都可以!因为有的时候同一证据,鉴于当事人根据证据所提出的观点有可能不恰当,不能够对于案件的判决起到决定性作用。而在上诉期内,往往可能发觉到能够对案件核心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观点,而这种观点未必只有新证据可以证明用过的也可以。所以二审可以使用以前的证据!需要重新举证,如果对方在一审中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在异议二审不需要质证!上诉人可以就原有证据发表自己认为更有利的新的观点!

您好,关于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QutyM
geme
tSystem,QMS)是指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通过质量体系中的质量策划、控制、保证和改进来使其实现的全部活动。  审核与评审的主要依据一般包括:  

1)规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可行;  

2)体系文件是否覆盖了所有主要质量活动,各文件之间的接口是否清楚;  

3)组织结构能否满足质量体系运行的需要,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职责是否明确;  

4)质量体系要素的选择是否合理;  

5)规定的质量记录是否能起到见证作用;  

6)所有职工是否养成了按体系文件操作或工作的习惯,执行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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