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于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那么,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如下几种: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150(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2
1
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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