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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合上被扒窃了,报警有用吗?

175****5988 河南-周口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10.01 23:18:15 469人阅读

在公共场合上被扒窃了,报警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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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的认定是:
1、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的财物。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0-10-01 23:33:15 回复

公共场所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法完全避免的场所,具有人员的高流动性、高密集性、陌生性等特征,为扒窃行为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空间环境。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了扒窃案件,不仅会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还使不特定民众在看到并感知后,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进而转变为整体社会安全感的降低。如果脱离了公共场所这样特定的条件,扒窃行为不足以造成上述危害。

(1)扒窃行为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中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条文中虽然明确在“扒窃”前以“在公共场所”作为定语,这并非是指“扒窃”只能是在作“在公共场所”之中,而是仅仅起到强调的作用,属于刑法中的“注意规定”。这一注意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没有加以说明,但是并不影响我们对于“扒窃”用语的理解。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出发,应该认为是扒窃在公共场所中实施的。
公共场所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法完全避免的场所,具有人员的高流动性、高密集性、陌生性等特征,为扒窃行为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空间环境。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了扒窃案件,不仅会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还使不特定民众在看到并感知后,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进而转变为整体社会安全感的降低。如果脱离了公共场所这样特定的条件,扒窃行为不足以造成上述危害。
(2)扒窃行为窃取的是他人贴身携带的财物
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现实上的支配才可称之为“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贴身携带的财物”应具有随时支配的可能性,否则扒窃与普通盗窃就没有区别。


1.故意伤害罪、故意罪针对的犯罪对象都是人,侵犯的生命权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2.但是,作为人的财产,如果的价值大于五千的,对方故意毁损他人财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3.如果的价值低于五千,在公共场所杀不触犯刑法,扒皮割肉也不涉嫌刑法。
4.如果主人要求追究责任的,可以试试行政责任。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涉嫌行政拘留和罚款的。
5.主人是肯定可以要求民事赔偿的,按照死亡时的市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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