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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邓** 河北-衡水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1 10:18:23 312人阅读

如何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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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点:
1、在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会积极赔偿。因为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和积极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对方从轻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而刑事部分一旦判决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就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条件,很多情况下就不会积极给予赔偿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其家属对受害人作出积极赔偿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和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对双方都有利。对被害人来说,特别是面对赔偿能力较差的被告人时,被告人服刑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少,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实。对于被告人来说,用积极赔偿来换取较低的徒刑,绝大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还是会尽力赔偿的。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可以降低被害人的诉讼成本,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需缴纳诉讼费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缺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缺点是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当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比如看被告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除了考虑他自身的财产以外,在涉及交通肇事的案件中可以看他是否买了责任保险。对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获得赔偿的数额大小以及实现的可能性,一般是考虑采用上述哪种方式的思路。

2020-10-01 10:20:23 回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先办理刑事部分,但不可以先办民事诉讼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管辖。但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4)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除了专属管辖的案件以外,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自主选择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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