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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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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1578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转移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二、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转移是什么

意思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

但是,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人不在规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归属于他方当事人。

选择权的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偿期到来时,无选择权的当事人可定相当合理期限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人届时仍未选择的,选择权归催告的当事人。

当第三人有选择权时,如果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选择时,选择权归债务人。

所谓不能选择是指第三人因疾病、不在及其他障碍,不能为选择;

所谓不欲选择,是指第三人能选择而不想选择。

第三人不欲选择时,应将此意思表示于外部,此时无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也无须当事人对第三人限期催告,债务人即享有选择权。

债务人在选择履行哪一项标的的时候,应该是债权人自主主观意识选择的结果,债权人是不可以干涉的,在选择了其中一项履行标的完成任务之后,债务已经消除。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律图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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