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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质询合作纠纷案?

182****2296 山东-青岛 其他咨询 2016.09.18 20:09:43 121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想质询合作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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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br  nbsp;(一)重婚的;br  nbsp;(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r  nbsp;(三)实施家庭暴力的;br  nbsp;(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br如果法庭认定你丈夫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作为你有外遇并同居的证据而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反驳,你丈夫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因为你撤诉了,所以目前撤诉以后六个月内你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你可以尝试和他协议离婚。

2019-06-03 05:1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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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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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2)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3)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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