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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办食堂,职工免费就餐,对企业食堂支出,是否要分摊到职工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王* 河南-洛阳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20 17:54:43 426人阅读

企业自办食堂,职工免费就餐,对企业食堂支出,是否要分摊到职工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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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在公司食堂就餐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20]242号) 第一条“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及 第二条第二款“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3号) 第三条规定,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 职工食堂是因为员工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才能在此免费就餐,从”应纳税所得“的定义上说属于征税范围,应该归属于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但现在尚未有类似附加福利的征税政策,所以实务中处于是否征税的边界,还有比如员工享受上下班交通车等,都并不是发放给个人、允许带走的实物福利,所以实务中一般没有征个税。 关于员工就餐相关的福利,只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明确不征税,其他形式的都应该是要交税的,比如发放的午餐补助,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计征个税。在自办的食堂免费就餐,实质和午餐补助差不多,但是因这种补贴是非货币化的、难以计量的形式发放给所有员工的,每个人实际享有的福利无法计量,怎么征收难以操作,所以这一块基本就不交个税了。 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 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 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20]242号) 第一条“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及 第二条第二款“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3号) 第三条规定,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 职工食堂是因为员工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才能在此免费就餐,从”应纳税所得“的定义上说属于征税范围,应该归属于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但现在尚未有类似附加福利的征税政策,所以实务中处于是否征税的边界,还有比如员工享受上下班交通车等,都并不是发放给个人、允许带走的实物福利,所以实务中一般没有征个税。 关于员工就餐相关的福利,只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明确不征税,其他形式的都应该是要交税的,比如发放的午餐补助,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计征个税。在自办的食堂免费就餐,实质和午餐补助差不多,但是因这种补贴是非货币化的、难以计量的形式发放给所有员工的,每个人实际享有的福利无法计量,怎么征收难以操作,所以这一块基本就不交个税了。 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 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 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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