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打举报电话不需要要求匿名才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被诬陷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其中包括正在服刑的犯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告发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当把握两个要点:
第
一,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捏造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追究的前提条件,捏造的犯罪事实是否可信,是否捏造了证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
二,必须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捏造犯罪事实”和“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是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两个客观必备要件,二者缺一不可。至于告发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投递材料检举告发,也可以是向有关部门当面告发;既可以是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告发,也可以是向其他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告发。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名义作案,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告发形式,其目的仍然是诬陷他人,使司法机关信以为真,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当然应当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陷害他人为目的,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作告发的行为,就是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既遂。至于被诬告陷害的人是否实际受到了错误的刑事追究,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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