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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并获得债务人的同意。对吗

孟** 河南-平顶山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9.19 10:25:32 393人阅读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并获得债务人的同意。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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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要求债权人事先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有所准备。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权利转让的有关情况,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2020-09-19 10:2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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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绝对不可能。债务重组的定义就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与债权人商定或依据判定,债权人做出让步的行为。既然是做出让步,那债权人就绝对不可能产生重组利得。如果债务人用货物抵债,且账面价值低于公允价值的,那么总利得分为资产转让利得和债务重组利得。对于债权人来说,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重组中收到的各项公允价值之和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但是如果计提了减值准备,还要扣除之前的减值准备,还有正差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如果是负差额的,说明之前计提的减值多了,要冲减减值准备。总之,债权人绝对不会产生重组利得的,想想也是这么个道理。希望能帮到你,给个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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