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储户存款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除此外,任何机构都不得接收存款,所以只要是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集资都属于非法。但是民间的借贷,在双方志愿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法律是不禁止的,双方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对社会产生了危害,则可能会触犯刑律。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目前社会非法集资越来越严重,银行及早识别非法集资,及早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将不良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保护好人民群众的血泪钱。 识别非法集资可以从其特点搜索。在短时间内,突然有大量的客户向少数的几个银行账号转账;或者新开户的客户增加,但是开户后短时间内转账划走;开户转账时候咨询该类转账客户回答闪烁,汇款金额一般为整数,用途为“投资”等。面对此类收款账户“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中转账户“快进快出、频繁收付”,返款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类型应该及早形成可疑交易报告上报。 非法集资的风险危害大,由于其集资来源于社会群众的资金,集资用途没有实际性投资,根本就不可能有“厚利”,这部分集资可能用于放高利贷等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安全。 防控非法集资的措施。加大力度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银行前台服务人员认真核实前来办理开户转账客户的资料的真实性,电子银行及时搜索出交易可疑的账户信息,对此类账户交易及时排查,尽早扼杀苗头或者尽早发现非法集资的踪迹,及时提交可以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机动车是指以动车装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这里所说的动力装置是指以机械、电力等动力为车辆驱动或牵引的主要动力来源,而区别于以人力或畜力为驱动力的车辆。 “上道路行驶”是指能够驱车上路的,有实际交通运行意义的车辆,而区别于那些不能上道路行驶或者作为观赏、收藏、实验等车辆。不能上道路就不参与道路交通的运行,也就自然排除在本法调整的对象之外。 另外,在车辆的功能上主要是根据目前我国车辆的主要功能列举的,这些功能主要包括:供人员乘用、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另外,所谓“轮式车辆”,主要是指以车轮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以区别那些以履带或汽垫运行形式的车辆。这种区分的实际意义就是那些以履带或汽垫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或载体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机动车范围,也就不具有上道路行驶的主体资格,不属于本法调整的对象。 2、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关于非机动车的范围的划定与机动车的范围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车辆的驱动来源是人力或畜力。 人力驱动是指以人身赋予车辆的力来驱动车辆的运行。这些车辆包括自行车、自行三轮车、手推车等。 畜力驱动是指靠牲畜的牵引所赋予车辆的力来驱动车辆的运行。这些车辆包括马车、牛车、骡车、驴车等。 另外,那些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也划入非机动车的范围。 4、从严格意义上讲,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标准,是以是否以机械动力作为车辆的驱动车来划分的。 将那些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定为非机动车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的道路交通的设计一般遵循人车分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的原则。理由是尽量做到各行其道。这也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 机动车道是专供那些设计时速高的车辆行驶的。特别是随着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车辆性能良好、设计时速高的车辆不断大量涌现,对道路的通行状况,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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