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系 根据《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保监会 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死亡伤残赔偿限 额为 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元),超过 该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若该机动车方同 时持有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由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 约定另行处理。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 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 行前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当依照该保险合同的 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根据《强制保险条 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也不持有在《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投保的尚未到期的其它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 规定,由该机动车方按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 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道路 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四、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应参照保监会批复同意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予以确定。
如果发生事故现要走交强险进行赔偿交强险赔偿后额外的损失由商业险三者险进行补充。具体如下1涉及财产损失最多赔付2000元
2涉及人伤最多赔付10000元
3涉及人员死亡伤残最多赔付110000元
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并存不够由商业第三者进行补充
先用交强险赔.
如果超出交强险.对超出部分用商业险赔.
如果办理保险只办了商业险,没有办交强险.则扣掉交强险赔的部分用商业险赔
举例,只办了商业险.三者险保额20万元,交强险保额11万元.实际损失15万元,则赔偿15-1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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