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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因证据未提取,导致败诉,现想立案,无程序可走,怎办?

ask****175 山东-临沂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08 21:18:28 462人阅读

仲裁因证据未提取,导致败诉,现想立案,无程序可走,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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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临沂 咨询解答:8995条

收到裁决书到现在多长时间了?

2020-09-09 06:06:13 回复
地区:山东-临沂 咨询解答:1036条

具体什么案情?请详细陈述

2020-09-08 21:39:25 回复

原因
一:缺少证据又过时效
屈女士与某材料厂签订了无固定期。在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间,屈女士因病未能上班,该厂没发屈女士这期间的工资,称在屈女士42岁时为她办理内退。但是,屈女士没有书面证据,该厂也不承认。2001年7月20日,该厂通知屈女士去卖报,但屈女士以自称有病没去,直至11月14日。这期间屈女士以该厂不收假条为由,没向该厂递交病休证明,但该厂也不承认,屈女士也没提供证据。2002年1月屈女士与该厂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屈女士以 该厂未支付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间生活费为由,将该厂告到区仲裁庭。经审理仲裁庭裁决:根据《》第82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应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该厂虽未支付屈女士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期间生活费,但因屈女士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此问题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故屈女士要求该厂补发其此期间生活费的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
原因
二:告错地方
如今,企业用工机制灵活,经营方式多样。而职工的择业方向和单位也不拘一格。但是,企业和职工出现了劳动争议,也使职工摸不着头绪。谢先生就是这样一位退休职工。谢先生是国华公司的退休职工。近一年来,国华公司没有发给他退休工资。当时,他将国华公司告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庭。然而,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驳回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原来,国华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在区,营业地在西城区。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第11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其主要营业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用人单位一方工商登记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谢先生告错地方了。
原因
三:混淆劳动关系和
近几年来,许多企业对职工进行了下岗分流,到外单位工作,其它的各项关系,如:档案关系、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以及上“三险”等仍然保留在原企业。但是,有的劳务派遣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外单位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外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将外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庭,结果职工败诉。其实,职工整不明白,他与外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杨某是北京市某绣花厂的职工。2001年杨某与该厂签订了为期2年的《离岗自行劳务输出协议书》。根据协议,杨某于2001年8月应聘到某报社从事广告业务工作,并与某报社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但是,杨某辛辛苦苦地为报社拉广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她在跑外拉广告时还被汽车撞伤,不能再为报社拉广告了。此时,报社没有给她开工资,没有支付拉广告的提成,没有报销医药费。她不服,将报社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庭。
仲裁庭认为:杨某是某绣花厂的职工,其自行劳务输出后与报社所建立的工作关系不属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在此期间,杨某与报社所发生的纠纷亦属劳务纠纷,不属《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
上面为大家总结了导申请劳动仲裁败诉的原因,希望对你有帮助。


1、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并提交起诉状。
2、法院审查后,作出受理决定的在7日内立案,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原告要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的意味着自动撤诉。
4、在立案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15日内,要提交答辩状给法院。
5、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6、在立案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安排好合议庭的人员告知当事人。
7、法院安排好开庭时间和地点后,通知当事人和起诉参与人。
8、到了当庭当天,法院开庭审理,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诉讼程序。
9、法院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功的,法院作出裁决。

依据仲裁法------撤销条件: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撤销程序: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撤销后果: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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