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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解释第171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ask****920 江苏-南京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08 11:08:49 3371人阅读

民事诉讼解释第171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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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71条的规定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020-09-08 11:36:4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四百零九条人民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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