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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风险包含哪些

母** 河南-鹤壁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01 06:10:57 395人阅读

诉讼保全的风险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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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诉讼保全的风险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一、什么是诉讼全保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毕宗保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
如果不,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2020-09-01 06:11:5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一、什么是诉讼全保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二)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督促人民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通过人民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毕宗保
(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讼。
如果不,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婚姻诉讼存在以下的风险:
首先,案件审理周期会比较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不理睬国内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
其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
再次,国外财产调查受限。国内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影响对国内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诉讼风险有哪些
一、产品本身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原告向主张商业秘密,不能简单提品。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等于商业秘密的载体。原告除提供商业秘密载体外,还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秘密点”。
二、原告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如,原告主张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构成商业秘密,提交说明书和产品标签,不支持。因为前述对产品配方、成分等概括性的描述记载,不等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原告应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配方和诀窍是什么,否则无法判断其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被告也无法针对性地提出公知技术信息等抗辩。
三、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已经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公开了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如公开征集的项目方案、业内公知的一般性操作规范、在互联网站可查询的公司组织结构等信息。另外,专利申请具有公开性,故已经申请专利或正在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均不宜主张商业秘密。
四、原告对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采取保密措施,或确定保密义务人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只有权利人采取过的保密措施的信息才能主张商业秘密。如,要求员工对涉密信息进行保密,对涉密信息进行加密、限制阅读权限、物理等措施。
五、原告自行披露的信息不能认为他人非法获取
在企业对外往来的过程中难免将一些信息与合作伙伴共享,如果要限制这些信息,就应当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对方取得原告的信息并不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具有合法来源。
六、仅仅说明客户名称不能认定商业秘密
客户名称本身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能够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众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对于该些信息,原告应当举证或说明,否则难以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
七、客户基于对个人的信任而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户处于自由流动的状态,法律并不保护垄断客户的行为。客户基于对个人能力和品德的信赖而选择交易对象,不能认定与该客户交易的对象侵犯商业秘密。
八、主张特定客户商业秘密,应证明该客户与原告存在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
如原告员工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成立公司并与某客户进行交易,原告主张某特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证明该客户与原告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否则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九、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雇主及企业普遍采用的应对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防范措施之一。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与商业秘密侵权。雇员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但并不必然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原告仍需证明合同中涉及的信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且只有在雇员从事了披露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否则只能提起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之诉。
十、申请对被告侵权证据采取措施,应提交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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