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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行为不能按强奸治罪

杨* 云南-曲靖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0.09.01 00:18:32 460人阅读

通奸行为不能按强奸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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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通奸行为是指有配偶的那女双方之间或者一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之间,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由于通奸并不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与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律师通过查阅卷宗或者调查取证发现二者多次或者长期维持不正当性关系,那么可以初步断定二者属于通奸关系。通奸的妇女,一旦某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或者通奸丑事被人撞上,面子扫地,可能会推卸责任,嫁祸于人,会谎称被告人。辩护律师对有通奸的情况的,应当仔细反复阅卷,辨明通奸前后妇女亲疏情况有什么变化,变化的原因。对最初是,但是后来女方多次与被告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甚至已经发展到情人关系的案件,由于女方事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可以视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纵然女方反悔以后再告被告人,律师仍可以做无罪辩护。

2020-09-01 00:20:3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为什么女教师强奸男学生,不按照强奸罪判问题解答如下, 因为我国刑法的罪,指的是男性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女性男性不在罪范围之内。
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能,强奸案属于刑事案件,不能私了,双方只能协商民事赔偿,不能免除刑事责任。rnrnrn  法律依据:rn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n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n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n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rn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rn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rn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rn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致人死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属于罪的法定从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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