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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第61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马** 河南-郑州 其他咨询 2020.08.30 07:06:00 391人阅读

江苏省邮政条例第61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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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委托经营,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或者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020-08-30 07:07:00 回复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或者未依法建立、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违法行为轻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具有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您好,针对您的江苏省邮政条例第28条是怎样规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邮政企业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在正式营业前五日内书面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停止办理、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邮政企业设置邮政普遍服务代办网点,或者将邮政普遍服务自办网点转为代办网点,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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