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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超过20年还能再分割财产吗

李* 安徽-合肥 离婚咨询 2020.08.27 00:05:35 361人阅读

离婚超过20年还能再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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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第137条也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意味着如果遗产继承权遭到侵犯,必须在侵犯之后的20年内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最长期限20年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对于遗产一直未进行分割,也不存在其他人侵占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考虑分割的,一种是被继承人都协商好,共同签订一个分割协议,如果协商不好,就要有一个人主动起诉到法院,要把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也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审查原告和被告的资格是否适格,必要时还要追加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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