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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11项

叶** 云南-大理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5 18:26:43 465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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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
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
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
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
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
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2020-08-25 18:28:43 回复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
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
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
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
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
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已经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6号)废止,自2013年4月8日起失效。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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