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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预备不属于属于多次盗窃

曹* 北京-怀柔区 无罪辩护咨询 2020.08.25 08:32:56 300人阅读

盗窃罪的犯罪预备不属于属于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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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的犯罪预备不属于多次盗窃。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020-08-25 08:33:5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多次盗窃是否属于盗窃罪 属于。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对于多次盗窃的行为,如今已经不再要求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一样可以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多次盗窃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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