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
1、分配爱人。乡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的分配爱人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3)所有者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支付给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隶属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乡村集体资产条例》的限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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