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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了手机,失主已经有了线索,但是捡到的人还是不归还,捡到的人触犯了什么法律?要承担什么责任?

牛* 河南-濮阳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8.14 21:43:37 397人阅读

捡到了手机,失主已经有了线索,但是捡到的人还是不归还,捡到的人触犯了什么法律?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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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捡到他人丢失的手机,应当交还失主。  
2、拒不交还的,属于侵占行为,失主可以向要求归还。  
3、如果失主是遗弃手机,且手机价值较大(5000元以上),可构成侵占罪,失主可以到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占人的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0-08-14 21:4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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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捡到他人丢失的手机,应当交还失主。  
2、拒不交还的,属于侵占行为,失主可以向要求归还。  
3、如果失主是遗弃手机,且手机价值较大(5000元以上),可构成侵占罪,失主可以到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占人的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1、捡到他人丢失的手机,应当交还失主。  
2、拒不交还的,属于侵占行为,失主可以向要求归还。  
3、如果失主是遗弃手机,且手机价值较大(5000元以上),可构成侵占罪,失主可以到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侵占人的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捡到东西找不到失主不归还不算犯法,可以先行保管。  失主来要不归还,民法上构成不当得利属于违法行为,数额特别大就构成侵占罪。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特征: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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