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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具备哪些证据才能实施逮捕

马** 河南-洛阳 强制措施咨询 2020.08.13 18:36:50 393人阅读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具备哪些证据才能实施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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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只要有任何一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说来,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所犯罪行可能连徒刑都判不了,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就无必要逮捕。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关押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重新犯罪等。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逮捕。
二、具备哪些证据才能实施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既是适用逮捕的首要条件,也是逮捕的证明要求。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实体事实的要求,即“有犯罪事实”;二是关于证据的要求,即“有证据证明”。这两个方面紧密相连,共同构成逮捕的证明要求。
1、关于“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
1)发生了犯罪行为;(
2)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中,只要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达到了上述要求,就符合逮捕证明要求中“有犯罪事实”的要求,至于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涉案内容,在适用逮捕措施时不必证明。
2、关于“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和“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凭空设想的,而必须根据已有证据依法认定,这就是逮捕的证明要求中的“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包括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具体讲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证据必须是确实的。这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即审查逮捕中适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2)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这体现了对证据的量的要求。这种量的要求不是机械的、具体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予以掌握。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排除了孤证的可能性。

2020-08-13 18:37:50 回复

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
只要有任何一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说来,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所犯罪行可能连徒刑都判不了,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就无必要逮捕。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关押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重新犯罪等。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
只要有任何一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说来,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里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所犯罪行可能连徒刑都判不了,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就无必要逮捕。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关押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有逃跑、毁灭证据,威胁、报复证人,可能重新犯罪等。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中,刑事强制措施从轻到重有五种,其中最严重的就是逮捕,我们采取逮捕措施必须要满足一些条件,毕竟一旦采取逮捕措施,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就没有了,此时在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也是需要及时的遵守相关的规定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是全国吗?

逮捕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主要是针对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一种暂时性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下面,就由成都合同纠纷律师为你介绍。一、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4、逮捕期限的重新计算
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二、侦查羁押期限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综上所述,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7个月,当然这其中是经过了多次延长的,通常情况下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时候需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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