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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了在生产的时候公司也为我交了六个月的生育险,还能享受武汉生育津贴及生产后的各个费用的报销吗?

逯** 山东-济宁 社保纠纷咨询 2020.08.10 21:49:50 386人阅读

怀孕了在生产的时候公司也为我交了六个月的生育险,还能享受武汉生育津贴及生产后的各个费用的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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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并还在持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女职工诊断妊娠后,应由所在单位携相关资料,向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办理生育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办理生育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5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生育证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的不再作为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作为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2020-08-10 21:50:50 回复

您好,因经营或工程需要由用人单位长期派驻武汉市统筹区外工作的职工,因生育在异地就医可办理长驻外地生育就医登记,其它情况能否参照办理请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若办理常驻外地生育登记,需提供如下资料:(
1)《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
3)》(2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6)长驻外地证明(单位盖公章)。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并还在持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待遇,您需正常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计算产假)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需提供如下资料:
(1)《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两份);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已审批的《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或者《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申请表(表3)》

您好,因经营或工程需要由用人单位长期派驻武汉市统筹区外工作的职工,因生育在异地就医可办理长驻外地生育就医登记,其它情况能否参照办理请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若办理常驻外地生育登记,需提供如下资料:(
1)《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
3)》(2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6)长驻外地证明(单位盖公章)。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并还在持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待遇,您需正常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计算产假)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需提供如下资料:
(1)《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两份);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已审批的《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或者《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申请表(表3)》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应当视同出勤,其假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并还在持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女职工诊断妊娠后,应由所在单位携相关资料,向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办理生育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即若休产假期间单位正常发放了工资,生育津贴由单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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